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上鈞事務所

辦理全中文公認證

 

專業生活法律規劃

本所介紹

 

林上鈞公證人經歷        88年律師高考及格、實際執業多年,實務經驗豐富

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、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律顧問、台北市政府勞動爭議調解委員

費用、效力、專業    與法院完全相同

傳真 : 2254-1818 

地址 :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41號8樓之4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忠孝東路、光復南路交叉口    必勝客樓上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捷運    板南線  國父紀念館站 1 號出口  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公車    捷運國父紀念館站(光復):  204  278  278區間  282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88  672  797  承德幹線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觀光局站: 204  212  212直 278  299  600  919  忠孝幹線

 

*授權注意事項

 

一、提出本授權書時,授權人倘為個人時,須另附授權人的印鑑證明書。

二、授權人倘為公司,請提出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的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,與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的影本。如果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卡核發後已逾六個月,則請提出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。

三、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,認為有必要時,仍得要求請求人親自到場公認證。

代理人到場

 

《代理公證須知》

 被代理人為 個人 者:

1.被代理人之印鑑證明。

2.被代理人身分證影本。

3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。

4.被代理人及代理人便章。

5.攜帶授權書(於授權書上蓋印鑑證明上之印鑑章)。

6.契約書。

 

被代理人為 公司 者:

1.被代理人公司之六個月內變更事項登記卡,逾六個月者,應提出其最新抄錄本。

2.被代理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。

3.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。

4.被代理人公司及代理人便章。

5.攜帶授權書(於授權書上蓋公司登記資料表上同一套大小章)。

6.契約書。

辦理一般公證應備文件

 

 

本人到場

 

本人(公司負責人)攜帶身分證、權利證明文件(例如: 權狀、房屋稅單、契稅單)、公司營業登記資料、契約書(可參閱網站上例稿)親自到場。

民事上各種契約類型繁多

如有契約上公證問題

歡迎您蒞臨本所諮詢

參考文書例稿

 

 

營業用房屋租賃契約書

 

 

住宅用房屋租賃契約書(內政部版) (word檔)

(內政部版本較為繁複,如有需求,本所現場提供其他版本租約例稿,為您量身製作。)

 

 

借款契約書

 

 

贈與契約書

 

 

離婚協議書

 

 

自書遺囑

 

 

代辦公證授權書

 

 

辦理租賃契約應備文件說明

 

公證費用說明

 

公證費用舉例說明(依照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):

以房屋課稅現值及租金總額取其高者,加上押金(保證金)之總額,依照司法院公佈之公證費用標準表,核計公證費。

例如:某房屋課稅現值為40萬元,租金每月2萬元,租期二年,租金總額為48萬元。租金總額48萬元比房屋課稅40萬元現值高,故以租金總額48萬元為計算基礎。再加上押金4萬元,總額52萬元。故依公證費用標準表規定,標的價額位於50萬元~100萬元區間之公證費用為3,000元,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,公證費則為4,500元。

公證費用為法定標準,其餘可參閱下載附件

司法院 [公證費用標準表]

 

公證有關消息

文/蔡志雄 爸爸拿一千萬元給兒子,到底是「贈與」還是「借貸」?簡單說,給了不用還的就是贈與,給了以後要還就是借貸,兩者差別最大的是,贈與要繳一○%的贈與稅。

當初國稅局介入調查,正是要瞭解柯P父親給的這一千萬元到底是不是贈與,所以要求柯P方面必須提出借貸的證據。一般人聽到借貸證據,通常會聯想到借據,於是乎柯P父親非常委屈的表示,「這筆錢真的是借給他的,難道父子之間借錢還要寫借據嗎?」 但借貸的證據不等於借據,有時借據反而是最不可信的,因為雙方愛怎麼寫就怎麼寫;比較可信的是無法事後竄改的證據,例如銀行的匯款資料。以柯P的案子為例,後來柯父拿出給付二十五萬元利息的匯款紀錄,國稅局才認定是借貸,轉而裁罰補繳利息所得稅三萬多元。 要如何避免借貸被誤認為贈與?借據要寫,銀行匯款憑證也要留,最好還能經過法院公證。你可能會問有需要這麼誇張嗎?告訴你,還有更誇張的事。 夫妻碰到離婚問題,大多數都適用法定財產制,因此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,也就是雙方婚後增加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期間的債務,多出來的部分夫妻各分一半。 有位太太一直以為先生名下的房子完全是先生自己出資購買的,沒想到雙方在法院針對剩餘財產分配攻防時,先生拿出跟父親借貸八百萬元的匯款證明和經過公證的借貸契約,因此太太實際可分得的財產少於預期;假設此案屬贈與財產,則可不列入分配,但先生一方會面臨贈與稅問題。 那位妻子對於少分一點財產不是很在意,但令她耿耿於懷的是,為什麼當初雙方感情很好的時候,先生跟父親借貸還特別跑去公證,留待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? 聽完比柯P家更曲折離奇的案例,如果你也因為買房跟父母親借貸,應該知道要如何妥善處理了,畢竟,被國稅局請喝咖啡是很麻煩的。

資料來源

原文網址: 連柯P也中招 小心借貸變贈與 | 好房網News https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21124693876.html

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358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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